2023年河南财政金融学院专升本招生简章-库课专升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河南财政金融学院普通专升本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河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河南财政金融学院普通专升本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依法遵规录取”的原则,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是2016年经教育部批准设置、河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由原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与河南教育学院合并组建。学校位于郑州市,现有象湖、龙子湖两个主校区。

  (一)学校全称:河南财政金融学院。

  (二)学校国标代码:11652,省内专升本招生代码:6523,省内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代码:6577。

  (三)办学性质:省属公办。

  (四)办学类型:普通本科。

  (五)办学层次:普通本科、普通专科。

  (六)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和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政策,确定招生计划,讨论和决定高考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学校设立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招生工作中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招生就业处是学校负责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入学考试、学制、毕业证书

  第七条 普通专升本计划面向河南省招生。分专业招生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八条 招生计划主要有两个发布渠道:一是由省级招生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二是由我校通过学校招生网站和学校授权的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报考我校专升本的考生均须参加省内普通专升本统一考试。艺术类、体育类专业考生还须参加省内统一专业测试,成绩合格者方可报考。

  第十条 学校普通专升本学制二年。

  第十一条 规定时间内,专升本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的,颁发河南财政金融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学历证书内容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3]8号和《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2]382号有关规定执行。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 录取原则和办法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河南省教育厅指导下,参与河南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三条 普通专升本和退役大学生士兵专升本录取按照河南省教育厅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外语类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外语语种不限,但考生进校后所有专业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请非英语语种考生谨慎填报。

  第十五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学校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有关补充规定。对生活不能自理,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考生,学校可不予录取。

  第十六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根据教育部第4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河南省教育厅相关要求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存在舞弊行为者,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七条 我校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标准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20]456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

  (一)学费标准

  普通专升本学费标准:文科类、体育类4400元/生·年,理工类5000元/生·年,艺术类8000元/生·年。

  (二)住宿费标准

  住宿费标准暂定:8人间600元/生·年;6人间800元/生·年;4人间1000元/生·年。如遇政策调整,按政府最新政策执行。

  (三)学费和住宿费按学年收取,学生在学年开学时缴纳。

  第十八条 学校设有完善的优秀学生和经济困难学生奖励资助体系,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助学金、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临时困难补助、学校奖学金等。其中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年、国家助学金2300—4300元/生·年、学校奖学金500—2000元/生·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助学贷款,成绩优秀的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还设有勤工助学岗位,多措并举,保障学生在校安心学习,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学校招生宣传工作人员的咨询意见仅供参考,不作为录取依据及承诺。

  第二十条 学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社会人员参与招生。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河南财政金融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地址及招生联系方式

  龙子湖校区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北路22号

  象湖校区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郑开大道76号

  电子信箱:zhaosheng@hafu.edu.cn

  联系电话:0371-69303222

  传 真:0371-69303789

  学校网址:http://www.hafu.edu.cn/

  招生录取信息公布网址:http://zsjy.haf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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