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的取得原因
所有权的取得原因:
1.依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如基于双方法律行为“买卖”“赠与”等,或基于单方法律行为“受遗赠”等取得所有权。
2.依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而取得所有权。如继承、不动产的合法建造、法院判决、强制执行以及公用征收、没收等行政行为;对于无主动产的先占、动产的添附;国家取得遗失物等。
3.依善意取得而获得所有权。.
所有权的特征
1.所有权具有自权性;
2.所有权具有完全性;
3.所有权具有归一性或整体性;
所有权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于一身。
4.所有权具有恒久性或永久性;
5.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所有权权能的全部或一部分,可以通过设定他物权的形式或其他形式同作为整体的所有权相分离,但所有人并不因此而丧失其对物的所有权,只是在行使所有权时受到一定的限制。
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不依所有人的权利和意思而依法律规定直接取得所有权。
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式很多,如生产、收取孳息、没收、先占、添附、遗失物的拾得、埋藏物及隐藏物的发现、善意取得、时效取得等。生产是人类社会存在的基础和条件,是取得所有权的最重要方式,社会产品大都是通过生产的方式而原始取得所有权的。孳息作为基于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在与原物没有分离之前,只能由原物所有人取得所有权。
在孳息与原物发生分离之后,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也应由原物所有人取得所有权。没收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强制将财产收归国有的一种措施。在我国,没收主要有两种:一是新中国成立后,将官僚资本和反革命分子的财产无条件的收归国家所有;二是国家依法没收违法犯罪分子的财产,属于对违法犯罪分子的一种惩罚。关于先占、添附、遗失物的拾得、埋藏物及隐藏物的发现、善意取得等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式,我们将在后面专门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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