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对教师资格证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
教育部对教师资格证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
教育部发布的《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文件中对于教师资格证报考人事关系证明改为居住证,为异地考生提供了很大的便利。一起来看看详情吧!
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
教政法函〔2019〕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部内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教育部结合教育领域工作实际,对各类证明事项进行了清理。经研究,小编现将部分有关事项通知列举如下。
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10项证明事项:
(一)取消《小学管理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6号)第十二条规定的,小学学生因病休学时提交的医疗单位证明,改为出示县级以上医院病历。
(二)取消《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教育部令第1号)第十一条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因病休学时提交的医疗单位证明,改为出示县级以上医院病历。
(三)取消《〈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取消《〈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学历证书复印件。
(五)取消《〈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
(六)取消《〈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改为《个人承诺书》。其中,涉及需要申请人提交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改为政府部门核查。
(七)取消《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3号 )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高校教职员工和学生的非职务专利证明。
(八)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时提交的验资证明(针对有资产、资金投入的)。
(九)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时提交的评估报告(针对外国教育机构已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
(十)取消《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安部令第17号)第五条规定的,学校刻制印章时由教育部门出具的资质证明。
《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关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增加“特殊教育”等学科的通知》中指出,自2020年开始,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逐步增设“特殊教育”“法语”“德语”“西班牙语”“藏语文”“朝鲜语文”“彝语文”学科,小学类别别面试及初中、高中和中职文化课类别笔试和面试增设上述学科。新增学科的笔试科目一、科目二与已开考学科一致,科目三《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由试点省份自行命题或结合面试一并考核。面试暂由各试点省(区、市)和部属师范大学自行命题和组织,待条件成熟后再由全国统一命题。各试点省可根据需要开设以上部分或全部科目,并做好与教育部考试中心的对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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