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公布:统招专升本考试制度未来改革的对策

  《职业技术教育》刊载于近期发表了《我国“专升本”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模式、问题和对策》,下面小编主要给大家整理出的是统招专升本考试制度未来改革的对策,有需要的同学可以看看。

  为进一步完善我国专升本考试招生制度,应该根据多元群体入学需求创新招生形式,提高考试成绩的信效度,推进多元主体综合评价和构建分享型招生权力结构。

  
(一)根据多元群体入学需求,探索“因材施考”

  考试制是最佳的选才方式,但不是唯一的选才方式。

  高职生源群体的多样性决定了招生形式的多元化。
现阶段,高职学生、退役军人和基层优秀人员是专升本的主要生源
,其中高职学生这一主流生源又可以分为中高职衔接培养生源、非衔接培养生源。这些生源群体教育背景的不同决定了考试制、证书制、“考试制+证书制”都要服务于专升本,具体分类招生形式见图1。


官方公布:统招专升本考试制度未来改革的对策

  其一,“专插本”主要面向贯通培养的考生。

  鉴于高本贯通培养项目依托的是长线专业、分段培养模式,因此,可以通过证书制入学,即要求学生在高职专科阶段考取相应专业的资格证书。高职学生升学时,只要考取了资格证书,并完成了相关课程的学分就能插入相应的年级。这些资格证书可以由高职院校和合作本科院校商议后确定。

  其二,“专接本”面向所有应届,且专、本专业一致的学生。

  鉴于这些学生已经完成了高职专科阶段的学习,且没有转专业的打算,因此,他们可以通过证书制入学。考生可按照招生院校根据专业大类提供的职业资格证书名单考取相应的资格证书即可入学。

  其三,“专升本”面向有转专业意愿的高职应届毕业生。

  如果考生已完成高职阶段的学习,欲在本科阶段换专业,则这些学生通过证书制或者“证书制+考试制”入学。如果考生完成了招生院校要求的所有资格考试并取得规定的证书,则可直接入学;如果考生没有考取相应的资格证书,则参加统一考试;如果学生部分考取了资格证书,则统一考试中的相关考试科目可以免考,资格证书折合为分数计入录取总成绩。

  其四,“专转本”面向荣获三等功的退役军人、基层优秀人员。

  鉴于这些考生有一段社会实践的经历,他们可能对个体职业生涯发展有所调整或重新规划。考生可以通过免试入学,但要求专、本专业不一致的考生在本科学习期间补充相关专业课程学习并取得学分或者考取职业资格证书,严格执行“宽进严出”。

 
 (二)学科素质和职业能力并测,提升测试成绩的信效度

  我国职业教育提倡“知识+技能”选拔人才。《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2020-2023年)》提出,专科职业教育旨在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应用本科旨在培养高素质创新型技术技能人才。鉴于高职院校采用“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评价模式选拔高素质劳动者,因此,随着学历层次和技能复杂程度的加深,要求专升本实行“学科素养+职业能力”的评价办法选拔高素质创新型技术技能人才。

  其一,学科素养由生源院校负责测试,由学生平时成绩和毕业成绩两部分构成。

  平时成绩由学生专科阶段必修和选修公共课程构成,这部分成绩由学生平时提交作业情况和期中、期末考核情况构成,学生表现决定成绩高低,占学科素养总成绩的70%;毕业成绩即毕业考试成绩,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出题,面向所有学生实行大综合考试,考试内容涉及高职专科阶段学生所有公共课程的科目,分为“基础卷”和“进阶卷”两类,考生根据自身实力参与测试,这部分考试成绩占学科素养总成绩的30%;学科素养总成绩由高到低划分为A、B、C三个等级,作为专业课成绩相同条件下,录取学生的依据。事实上,将学生的毕业成绩作为升学成绩是德国等很多国家的入学凭证,有利于落实“宽进严出”,体现了招生与培养的双向促进作用。

  其二,提升职业技能考试质量。对于技术技能人才的成长而言,学历教育的提升意味着技能复杂程度的加深。

  技能的复杂又蕴含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学习深度不断延展,因此,职业能力至少应包括专业理论和专业技能两部分。专业理论和专业技能是一体两面的关系,旨在综合评估学生的职业能力。职业本科选拔高职专科的学生需要测量考生专业知识与技能的积累程度。

  一方面,提高专业理论考试按专业大类考试命题的科学性。随着“中高本”专业一体化的建设,招生院校都在按照专业大类组织专业理论考试,但需要提升命题的科学性。在我国组建专门考试机构还不成熟的背景下,各省教育考试院要充当好“命题员”的职责,通过调研摸排省域内高职院校学生专业学习情况,按专业大类均衡抽调招生院校和生源院校的专业骨干教师命题,筹备专业理论考试题库的建设,保持试题内容、试题难易程度符合考生学习程度,经过多轮商讨、集体审议,最终确定专业理论考试的内容。

  另一方面,专业技能考试至少占职业技能考试总分的1/3。省级教育主管部门需要在招考文件中规定职业技能考试所占的比例,在招生保障条件中规定“实施职业技能考试胜任力不足的高校与当地职业大学或已经完成转型的应用型高校合作组织职业技能考试”,并在实践过程中将院校合作专業技能测试实施细则提交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专业技能考试不能因其实施困难而放弃,招生院校应将其视为提升生源质量的必经之路。

  
(三)主客观评价标准相结合,推进多元主体综合评价

  分数是评价考生的标准之一,但并非唯一标准。“以生为本”的综合素质评价应该朝着肇始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方向迈进,但要认识到录取标准并非都是可量化、可计算的,也不是录取标准就是客观的、公正的,评价者就是主观的、非公正的。招生单位选拔的是具有主观能动性的人,无论主客观标准,能选拔合适的人才的标准才是最好的评价标准。为推进综合评价改革,还需注意以下两点:

  其一,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提升综合素质评价的有效性。

  综合素质评价对客观评价的追求并不意味着放弃主观评价,科学制定学生德智体美各方面的评价内容,并匹配最佳的评价办法与评价工具,综合评价才有意义。如西南科技大学专门制定《学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主要测量学生的德行素质、发展素质、智力素质、体育素质。其中德行素质采取定性定量、自评和他评相结合的方式,由学生自评(20%)、班级小组(50%)和辅导员(30%)等不同评价主体整体性地评估学生的政治、道德与行为。该评价体系较为系统地刻画了学生的综合素养,且对素养维度和赋分规则有较详细的解释,更有利于执行。

  其二,将雇主对“准员工”的综合素质要求纳入综合素质测评体系。

  产教融合背景下,校企双主体育人成为高职院校教学实践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5]。在生源学校主导的综合评价备受质疑的背景下,可以将学生在高职专科阶段企业实习的经历作为评价学生综合素养的主要内容之一,至少占综合素质评价内容的60%。企业雇主是相对独立的第三方评价者,也是以营利为主的机构,这种性质决定了对“准员工”的评价都比较客观。这样,综合素质评价的主体将变为生源院校、企业和招生单位,代表不同利益的评价主体更有利于全方位评估学生的素养。


  (四)放权和接权各司其位,构建分享型招生权力结构

  权力来自于人民,招生自主权是由学生赋予的。权利的抽象性特征决定了招生自主权的实行必然通过维护考生、教师、学校的各方权益,才能构建分享型招生权力结构,实现招生自主权从“自治”走向“共治”。

  其一,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要恪守有限政府理念,致力于合理的“放权”。

  首先,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要调整权力格局,将考试权利下放至招生单位,并扮演好“服务型监督者”的角色,不仅要督促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还负责调节考试招生中各部门产生分歧的问题。因此,政策语言的表述中,涉及考试方案的内容要宏观表述,为下级招生单位创新招生形式提供尽可能大的空间;招生监管、资金保障等方面的内容要详细,以保障招生单位、考生等不同利益主体的权利,让不同利益相关者的行为有法可依。此外,省教育主管部门要将权利均衡地下放至各职能部门,使下达至各个单元的权利可以相互制衡,以免滋生招生腐败。最后,要制定行业协会参与人才选拔的制度和政策。行业协会参与教育领域的招生虽然问题重重,但一些民办职业大学或独立学院大多由企业办学,并由企业主参与学校整体管理。管理者性质的多重性无疑已经将企业招生标准渗入到学校人才选拔标准中。如果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能制定相关保障政策,让企业主合乎法理地参与,这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尝,也是代价比较小的一种尝试。

  其二,招生单位要有使用招生自主权的意识并积极提升招生单位招生自主权使用效率,提升“接权”的能力。

  首先,为避免再次出现“放权后还权”的行为,招生院校要加强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学校招生委员会建设[6],通过协调处理不同主体的利益诉求,剖析招生单位招生的优势和劣势。在此基础上,补充招生机构的不足,加强招生机构的软硬件建设,将招生办作为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次,通过招生简章实现充分表达招生单位的诉求。招生院校要努力扩大招生办的规模,调整招生办的人员构成,增加专门研究考试招生专业人员的构成比例,在招生章程的制定上要摆脱对上级政府招生政策的简单模仿,自主自觉地创新招生形式、考试内容等。最后,如果招生单位能改善对专升本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将其看成必须完成的政策任务,而是看成高校转型为应用型本科学校的抓手,就能从根本上改善高职生专升本招生制度的监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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