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学院2018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菏泽学院招生工作的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菏泽学院2018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招生考试工作。
第二条菏泽学院招生录取工作贯彻执行德智体全面衡量,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菏泽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10455
第六条 学校校址:菏泽市牡丹区大学路。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八条 办学体制、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编制学校招生计划,讨论决定学校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十条  招生与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纪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招生计划
 

专业名称 层次 招生计划 专业类别
动物医学 本科 60  
化学工程与工艺 本科 70  
生物科学 本科 60  
小学教育 本科 70 师范
数学与应用数学 本科 60 师范
学前教育 本科 60 师范
英语 本科 60  
视觉传达设计 本科 60  
 

第十三条招生对象
1.我省普通本专科院校(含高职院校)应届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毕业生;
2.具有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毕业学历,且具有山东省辖区户籍的退役士兵(含2018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毕业的退役士兵)。
第五章录取
第十四条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字〔2017〕26号),实施过程性考核与专升本考试成绩相结合的多元录取机制,由考生毕业学校提供考生的过程性考核结果。
录取实行专业内平行志愿,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按照平行志愿规则投档,对达到最低录取分数线者,在投档范围内学校根据考生类别和志愿分专业依据考试成绩,并参考过程性考核结果择优录取考生。
第十五条退役士兵录取,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字〔2017〕26号)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男女比例: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七条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其它
第十八条修业年限:一般为2至4年。
第十九条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学生按教学计划修完规定课程,成绩合格,由本校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专升本学生毕业证书的内容须填写“在本校专科起点××专业本科学习”,学习时间按进入本科阶段学习的实际时间填写。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位。
第二十条 学费标准:执行山东省物价局批准的标准。
第二十一条 退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生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  助学措施:学校设有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基金、特困学生补助金等。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帮助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完成大学学业。
第二十四条被录取的专升本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专科毕业证等按规定时间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报到时不能提供专科毕业证书的,不得报到入学,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学校在学生报到后3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不予学籍注册,作清退处理,并负责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五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大学路
联系单位:菏泽学院招生与就业处
咨询电话:(0530)5668117   5525742
E_mail:hzxyzsb@163.com
网址:http://www.hezeu.edu.cn
邮编:274015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菏泽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菏泽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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