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医学院2016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我校2016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以下简称“专升本”)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济宁医学院2016年专升本招生工作。

第二条  济宁医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济宁医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名称:济宁医学院,学校代码:10443。

第五条  学校校址:

太白湖校区:济宁市太白湖新区荷花路16号。

任城校区:济宁市建设南路45号。

日照校区:日照市学苑路669号。

高新区科教园:济宁市高新区海川路16号。

第六条  办学类型:省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以本科教育为主,拓展研究生教育。

第八条  学校简介:济宁医学院创建于1952年,是山东省属普通本科高等医科院校。学校现有济宁和日照两个校区,与济宁国家高新区共建“济宁医学院济宁国家高新区教学科技园”,占地总面积1244226.22平方米,建筑面积674144.55平方米。学校固定资产总值17.12亿元,其中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1.33亿元,馆藏图书总量为301余万册。学校建有1所直属附属医院,10所非直属附属医院,150余个实践教学基地。

学校有16个教学单位:基础学院、第一临床学院、第二临床学院、公共卫生学院、精神卫生学院、护理学院、法医学与医学检验学院、药学院、医学信息工程学院、管理学院、口腔医学院、生物科学学院、外国语学院、社会科学部、继续教育学院等。开设临床医学、中西医临床医学、康复治疗学、精神医学、应用心理学、预防医学、食品质量与安全、口腔医学、护理学、医学检验技术、法医学、卫生检验与检疫、药学、中药学、药物制剂、制药工程、生物技术、生物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医学信息工程、生物医学工程、市场营销、公共事业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管理、英语等27个本科专业。已形成以医学为主体,涵盖医、理、工、管、文五个学科门类;以本科教育为主,研究生教育、留学生教育、继续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等协调发展的多层次办学格局。

学校现有教职工1138人,其中专任教师928人。在专任教师中,高级职称397人;硕士及以上学位693人。现有国家“千人计划”海外特聘专家、“泰山学者”海外特聘专家、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者、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国家级教学名师、全国优秀教师、省级教学名师、省级优秀教师、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50余人;有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导师100余人。学校现有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本、专科生16800余人。

学校设有临床医学一级学科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学校临床医学专业、预防医学专业为教育部高等学校特色专业建设点;有精神医学、护理学专业等6个省级特色专业。医学免疫学为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有医学检验基础、护理学专业急危重症等4个省级精品课程群;33门省级精品课程。学校现有病理学与病理生理学、神经病学等3个山东省重点学科;有与华大基因研究院合作的政府主导型公共服务平台—生命医学联合实验室、国家基因库—济宁临床样本分库等省级科研平台和行为与健康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有生物技术与药物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等2个济宁市生物产业创新平台;有山东省行为医学教育研究所等28个研究机构和山东省高校司法鉴定中心。学校建立中英联合分子医学与神经生物学实验室等3个国际合作实验室(所)。

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是一所集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为一体的,拥有开放床位3018张、固定资产总值20亿余元,在全国医疗卫生行业具有知名品牌的大型综合性“三级甲等医院”。有国家级临床重点专科2个,有神经外科、内分泌科等15个省级重点学科(专科)、实验室以及内分泌科、骨科等19个市校级重点学科(专业)、实验室。附属第二医院为A级特色精神病专科医院,是国内最大的精神病专科医院之一,也是被国家授权的山东省司法精神病鉴定机构。

近年来,学校共承担各级各类课题500余项,其中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省自然科学基金、省科技攻关课题、国家科技部“十一五”支撑计划、973、863项目子课题、国际合作项目150余项。在国内外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000余篇,其中被SCI、EI等权威检索收录机构收录论文200余篇。中华医学会行为医学分会和山东省行为医学专业委员会挂靠学校,学校主办的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中华行为医学与脑科学杂志》、《中华诊断学电子杂志》和《济宁医学院学报》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中华行为医学与脑科学杂志》2012年被评为中国权威学术期刊。

学校十分重视对外交流与合作,长期以来与美国孟菲斯大学、瑞典卡罗林斯卡医学院、台湾慈济大学医学院等10多所国家和地区的高等院校、医疗机构和科研单位建立了良好合作关系,在教学、科研、医疗、师资培养等方面开展卓有成效的合作和交流。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九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招生工作。

第十条  教务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纪委、监察部门对学校的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学校的专升本专业和计划以省教育厅网站公布的为准。学校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五章  招生对象及报考条件

第十三条  招生对象:1.我省普通本专科院校(含高职院校)应届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毕业生; 2.具有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毕业学历,且具有山东省辖区户籍的退役士兵;3.职业院校与本科高校“3 2”对口贯通分段培养2016年转段学生。

第十四条  报考条件: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 2.专科学习期间无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和考试作弊行为;3.身体健康;4.专科阶段必须获得专科毕业证书。

第十五条  报考专业限制:报考医学类专业专升本的考生,其专科阶段学习专业须为医学类或医学类相关专业。将来需要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其专科阶段学习专业等条件须符合医师资格考试相关规定。其他专业招生不受考生所学专业的限制。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字〔2015〕22号)文件要求,我校在录取时,学校志愿录取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进行,即首先录取第一学校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学校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再依次录取非第一学校志愿考生。

第十七条  在同一学校志愿内,依据专升本考试成绩,参考过程性考核结果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过程性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1.思想品德情况:包括专科学习期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社会公德的情况,参加学校或班级组织的思想教育活动、政治学习和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及其他体现学生思想品德的情况等;2.学习情况:包括专科学习期间必修课和规定学分内应修选修课的学习情况等(含初次考试成绩情况和补考成绩情况);3.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全国及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和获得技能证书的情况等;4.身体健康状况;5.其他体现学生特长和全面发展方面的情况。

第十九条  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过程性考核不合格:1.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过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的;2.因考试作弊或其他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受到过学校记过以上处分的;或受到学校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尚未解除的;3.有4门及以上课程(含必修课和规定学分内的应修选修课,下同)初次考试不及格的;或有1至3门课程初次考试不及格,经一次补考仍有不及格课程的。

第二十条  考生被我校录取后,录取结果可登陆各省招生考试信息网查询。学校通过录取通知书形式通知考生。

第七章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第二十一条  我校专升本各专业的基本修业年限为2年制,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满规定学分,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标准,毕业鉴定合格者,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填写“在本校专科起点××专业本科学习”的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例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二条  新生持济宁医学院发放的录取通知书、毕业证、准考证、居民身份证等材料按规定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入学手续。报到时不能提供专科毕业证书的,不得报到入学,学校取消入学资格。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方可延期报到。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不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体检和入学资格等复查。经复查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需按时交纳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山东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退学学费执行鲁政办发[2008]65号文件规定。学生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

第十章  其它

第二十六条  根椐山东省人民政府有关大中专院校收费及提取相关费用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对学生实行“奖学金、贷学金、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及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等多种形式助学制度。

第二十七条  招生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太白湖新区荷花路16号

邮政编码:272067

招生电话:0537-3616888

E-mail:zsb0537@163.com

招生网址:http://zhaosheng.jnmc.edu.cn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济宁医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本文由易搜教育网原创撰写,欢迎分享本文,转载请保留出处和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