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收入是否交企业所得税

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同时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公司的这笔补助如果符合条件,就不缴纳所得税,单独设置科目核算补贴收入和市政公共设施费用.如果不符合条件,那就计入营业外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


什么是政府补助收入?


政府补助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政府拨款或者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而取得的收入.而且,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政府补助收入应当视相关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是否设置了限制,分为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

与捐赠收入和会费收入一样,政府补助收入也属于非交换交易收入,因此政府补助收入和捐赠收入的会计处理基本上是一致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政府补助所获得的资产通常为银行存款,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

如果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政府补助所获得的资产为非现金资产,其计量与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的计量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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