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计入长期股权投资吗

不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成本,计入税金及附加,《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第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被投资企业实收资本贴花的依据是"营业账薄"属于应税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作为持有长期股权投资的一方,是否需要贴花,应视取得长期股权的方式而定.如果是从公司其他原有股东手上取得,则涉及"股权转让书据"印花税;如果直接投资取得,因投资合同不是印花税应税合同,则不需要计贴印花税.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就以下几种情况分别确认:


(一)以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以及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直接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不包括为取得投资所发生的评估、审计、咨询等费用,也不包括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经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这一部分只能作为应收项目处理.

(二)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三)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对第三方的投资作为出资投入企业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四)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即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其债权人的初始投资成本应按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以及相关税费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债权人的初始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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