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末值班算加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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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天值班不算加班。值班是因一定特殊原因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负担一定非生产性、非本职的工作。而加班是因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在原工作岗位和非工作时间继续从事本职工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星期天加班又不安排其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平时工资两倍的加班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不少企业恰逢节假日、休息日的时候,会安排公司的部分员工来公司值班看守,以备不时之需,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值班。近日有员工咨询,自己一年内值班数次,每次都是大半天,到了年底结算加班费时企业却说你这是值班没有加班费,这是怎么回事呢?自己在单位坐了大半天就一分钱都没有?值班和加班的区别是什么,值班的待遇又该如何保证呢? 一、值班和加班的区别 首先企业并没有糊弄劳动者,值班与加班的确不是一个概念。加班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8小时之外、休息日、法定节日等时间从事生产或工作。而值班呢目前在法律上还没有一个特别清晰的的定义,实践中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任务。一般是非生产经营性质的,最典型的就是节假日过来单位看守。 因此两者的主要区别,主要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者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例如同样是行政人员周末来单位,继续赶稿子准备会议和没有具体的工作,就是过来看门或者配合消防、防震演习,空闲了还可以休息刷剧,虽然两者都占用了劳动者一定的时间,但工作性质及强度是明显不同的。 二、值班的待遇 值班的待遇问题,法律和部门规章目前均无明文规定,劳动者只能要求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企业规章制度或参考惯例等支付相应待遇。实践中很多劳动者并未分清值班及加班的区别,认为自己的时间已经被用人单位占用,遂主张要求按照加班标准支付工资,是无法得到法律支持的。 部分地方针对上述问题出台了相关纪要加以明确,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中第22条规定,下列情形中,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一般不予支持:(1)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任务;(2)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任务,但期间可以休息的。在上述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规章制度、集体合同等支付相应待遇。 下面我们来看一个典型案例,在(2020)苏0891民初1759号民事判决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加班费。被告安排原告在夜间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值班期间可以休息,故不应认定为加班,而是值班。原告主张夜班值班应为加班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值班待遇根据规章制度、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或者惯例确定,没有规定或约定的,根据值班期间的劳动强度,参照劳动合同工资酌情确定。” 三、合规建议 鉴于劳动者普遍对于加班及值班的区别缺乏精准的认识,劳动者在付出相应的劳动后容易就此问题与用人单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应结合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情况,制定规章制度(也包括在薪酬等制度中增添相关条款)就值班问题进行规范,明确值班的安排、履行期间的义务和支付值班津贴标准等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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