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的法定性

诉讼时效的法定性是指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1)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当事人不得约定延长、缩短诉讼时效期间回目录
1.《民法典》第197条第1款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2.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已删除】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3.根据上述规定,不允许当事人对诉讼时效期间做出缩短、延长的约定;但是,当事人可以约定变更履行期限改变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的方式,合法地变更诉讼时效期间: (1)诉讼时效期间尚未起算时变更履行期限:可以变更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2)诉讼时效期间已经起算时变更履行期限:系达成新的履行期限协议,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

【解读1】(1)当事人约定诉讼时效中断、中止事由,如不符合法律规定则应认定无效;

(2)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后一方当事人应在一定期间内起诉,属于对起诉期间的约定,该约定无效。 【解读2】当事人变更履行期间引起诉讼时效期间的变更(不属于法定所禁止的当事人对诉讼时效期间的变更)应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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