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成立的条件

有五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发起人;有十名以上国家规定的职龄以内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包括五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1、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三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独立审计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 (2)为事务所的出资人; (3)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4)年龄在国家规定的职龄以内; (5)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2、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2)在事务所执业,并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3)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3、事务所实行主任会计师负责制,主任会计师为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主任会计师由发起人担任,有关推选程序和具体条件,由事务所章程规定。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1、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
(1)有二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为合伙人,以合伙人聘用一定数量符合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和其他专业人员参加会计师事务所工作;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3)有能够满足执业和其他业务工作所需要的资金。
2、申请成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有效证书,有五年以上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独立审计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道德记录; (3)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谋取工资收入的工作; (4)至申请日止在申请注册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1)只出资而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事业务的人员; (2)超过国家规定职龄的人员;

(3)不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人员; (4)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条、第十三条情形之一的人员。 以上就是【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成立的条件】的全部解答,如果想要学习更多相关知识,欢迎大家前往易搜教育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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