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华会计,江西会计初级考试2022年考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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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中华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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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会计初级考试2022年考试时间
江西会计初级考试2022年考试时间于8月1日至8月7日举行。
一、考务日程安排
(一)2022年7月15日前,全省考试管理机构公布本地区考试准考证网上打印的起止日期。
(二)初级资格考试成绩预计于9月10日发布,高级资格考试成绩预计于9月30日发布。
考生可登录“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或“江西省会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查询成绩。
二、考试有关要求
(一)考试期间,请考生严格遵守当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规章制度,积极配合当地考试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做好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和检测工作。
(二)为了保障自己和他人健康,以及顺利参加考试,请考生认真做好个人防护。
一是做好健康监测。
考生应提前14天进行日常体温测量和身体健康状况监测,确保考试时身体状况良好。
如有异常,请及时就医,同时按照当地疫情防控要求及时报告个人情况。
二是做好自我防护。
考生应提前准备好口罩、纸巾、速干消毒剂等防护物资,考试期间按要求佩戴口罩。
(三)考生应诚信考试,若在考试期间违纪违规,考试管理机构将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和《关于修定印发<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场规则>等文件的通知》(会考〔2019〕4号)的规定,给予取消考试成绩、记入考试诚信档案库、向社会公布、将失信情况记入江西省会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等严肃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由相应的报考人员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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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办理会计事务,必须依照《会计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会计法》和本办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和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并组织实施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下简称会计制度);
(二)对会计核算单位实施业务指导和监督,对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实施监管;
(三)考核确认会计人员从业资格,核发从业资格证书;
(四)对会计中介机构实施业务指导和监督;
(五)组织管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对认真执行《会计法》和本办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其所在单位给予奖励。
第二章 会计核算第六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七条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其起止日期与公历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的起止日期相同。
单位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各单位办理会计核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对财务状况或者经营成果的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二)如实记录依法需要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的发生过程和结果;
(三)保持会计指标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四)涉及款项、财物的收付和记录的会计事项,应当由经办人员、验收人员(或者证明人)签名,经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审核并签名后,送交会计人员办理;
(五)按照会计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核对账目;
(六)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 办理《会计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原始凭证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一)凭证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
(二)填制凭证单位的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
(三)接受凭证的单位名称;
(四)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五)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六)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内容。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应当盖有填制单位的印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应当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自制原始凭证应当有经办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应当加盖本单位印章。
第十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一)填制凭证日期、凭证编号、所附原始凭证张数;
(二)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
(三)填制凭证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四)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内容。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于机制记账凭证,应当保证其数字准确、凭证真实;机制记账凭证应当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者签字。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会计制度未设置的会计科目,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设置和使用,但不得影响会计核算、财务会计报表的汇总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